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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3 年度豐簡字第 9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94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被      告  鄭寅亮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本件侵權行為地即交通事故發生地位於苗栗縣竹南鎮,而被告之住所地則在苗栗縣苑裡鎮,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均本院管轄。又被告居所地雖位於本院轄區,然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並非不能行使職權,不符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後段規定,是本院就本件應無管轄權。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