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豐簡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蔣育君
即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044元,應徵上訴
裁判費7,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