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豐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怡鎰交通有限公司、邱志忠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