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豐補字第256號
原 告 微瑞精密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永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陳永倉之
住所或
居所或可得送達地址,並提出被告陳永倉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另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
補正,逾期未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又原告起訴雖以陳永倉為被告,然未提出被告可資特定之
年籍資料及住所,因原告起訴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且無法依法送達,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原告即應先補正被告之年籍資料及
住所地,以供本院審認其當事人能力及為合法之送達。
爰依法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