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豐補字第3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錡麟交通事業有限公司、劉易圃等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89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