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豐補字第543號
原 告 李王秋雲
上列原告與
被告單媛蓉、景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