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豐補字第54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選傑
劉達燈
劉俊民
劉岳明
詹世揚
詹世群
上二人 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
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
參照)。又按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
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參照)。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28,2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附表:(新臺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