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豐補字第572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謝秋足
謝秋碧
謝萬寶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就
兩造共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
予以分割,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房屋所得受利益之價額為據。又原告於民國108年8月8日經
拍賣取得系爭房屋,權利範圍為24分之9,拍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有本院
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附卷
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