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豐補字第583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弘緯精機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71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49元,應徵
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