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豐補字第62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CHAODON PREECHA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97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