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豐補字第72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謝宗錡發
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779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
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737元【計算式:327,470+13,267(計算式如附表)=340,737】,應徵
裁判費3,7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附表:(新臺幣/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