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豐補字第766號
上 一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靖崴間給付分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
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85元【計算式:58,905+3,900+3,780(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66,585】,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附表:(新臺幣/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