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豐補字第784號
原 告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富士全錄股
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程龍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10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9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