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豐補字第803號
原 告 蔡清標
蔡仲軒
陳暐茗
上列原告等與
被告釤勝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蔡清標、蔡仲軒、陳暐茗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70,000元、385,000元及385,000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4,190元及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