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豐補字第83號
原 告 赫里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宇駿裝潢工程行即王柏竑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