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豐補字第83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謝文哲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800元(原
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6,800元,
惟原告與
共同侵權行為人即被告劉育材以7,000元成立調解,但約定不
免除其餘連帶
債務人即被告謝文哲應負之責任,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9,8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