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豐補字第889號
原 告 陳金玉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茂林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價額,且
起訴狀後附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民國110年4月9日列印之謄本,無從反應土地之真實現值,致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俾核定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