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豐補字第889號
原 告 陳金玉
被 告 張茂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6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
被告占用面積14㎡×依原告所提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公告現值11,900/㎡=166,600元),應徵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