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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3 年度豐補字第 9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95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
被告
李豪間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68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以上
正本
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