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豐補字第99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建璋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613元,應徵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於
起訴狀所載被告姓名為「王建璋」,
惟起訴狀後所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
當事人登記聯單所載為「王建樟」,是原告應併確認被告姓名是否正確,如有誤寫,應一併具狀更正被告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