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豐全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鈞格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五福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黃德禮間
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制執行者,得聲請
假扣押。
假扣押,
非有日後不能
強制執行 或甚難執行
之虞者,不得為之。而請求及
假扣押之原因應釋
明之;倘釋明有不足,
債權人陳明願供
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
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及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債權人為
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請求及其原因事實,並就
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責任。是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有釋明義務,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命供擔保後,為准為
假扣押裁定。倘債權人未釋明
假扣押之原因,諸如
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
資力之狀態,抑是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
等情形,則不符
假扣押之要件。故請求及
假扣押之原因,債權人未予釋明之,縱使就相對人所受損害,願提供擔保,法院仍不得命為
假扣押,必因釋明而有不足,並經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始得命供擔保後為
假扣押(
參照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抗字第643號、
97年度台抗字第736號、96年度台抗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㈠聲請人就其請求的存在,已提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相關事故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車輛
租賃契約書、租賃租金證明書、汽車出租單、電子發票證明聯、汽車鑑定報告書、行車執照、維修照片、報價單、讓與同意書等為證,可認已有釋明。再聲請人就
假扣押原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部分,聲請人固主張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相對人五福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五福公司)資本額僅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惟其積欠聯邦商業銀行240萬元,是否足以清償
本件債權尚屬不明,及倘坐落於彰化縣○○○○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0巷0號)(下稱
上開房地)為相對人黃德禮所有者,該房地有4項
抵押權設定總金額為2,220萬元,且辦理預告登記予
第三人,亦見與聲請人請求之債權相差懸殊,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存證信函、公司基本資料及網路查詢動產擔保等件為佐,如聲請人不對相對人等所有財產予
假扣押,日後相對人等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詞;惟聲請人並無法釋明相對人逃匿無蹤、隱匿財產或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等情形,且其並未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明,俾本院就相對人之資產狀況、收入、信用等狀況形成薄弱
心證。再聲請人主張對相對人等請求賠償1,911,000元,然審之相對人黃德禮係上開房地之預告登記之
請求權人,義務人係黃振昆,及相對人五福公司
縱有聲請人所述借貸之事,但均未有既有財產瀕臨為無資力或財務
顯有異常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自不能
遽認其等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應認僅屬
債務不履行之狀態,是聲請人就
假扣押之原因,未盡其釋明之責任。
㈡從而,聲請人既未就本件假扣押原因盡其釋明之義務,即無所謂釋明不足,而得依其陳明願供擔保為假扣押之情形,是聲請人所為本件假扣押之聲請,無法准許。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