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1023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懷蕙
林經田
簡良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及自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