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105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宋坤龍
被 告 陳竹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8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附表:(新臺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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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6計算。 |
| | 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50計算。 |
| | 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
| | 自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50計算。 |
| | 自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