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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4 年度豐小字第 10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105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宋坤龍  
被      告  王馨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9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新臺幣/民國)
編號
本金
利息計算方式
1
13,475元
自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5計算。
2
32,608元
自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2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