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1109號
原 告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翁林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500元,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11,813元,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