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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4 年度豐小字第 112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112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孫宏譯 址同上 被 告 韓震即巴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421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6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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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