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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4 年度豐小字第 26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26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孫永州 被 告 王盛麒即黃翔麟
王怡丹即王彩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7,776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附表:(新臺幣/民國) | | | | | | | | | | | 自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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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