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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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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4 年度豐小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小字第308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張錫昌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黃睿楨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並知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11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反訴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按,其所提反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