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豐小字第352號
原 告 其威股份有限公司
陳瑞麟
被 告 彭志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
,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又原告撤回其訴者,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
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
聲請退還該審級
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
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表示本件已無訴訟實益,故具狀撤回訴訟,
爰依
上開規定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