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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4 年度豐小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小字第352號
原      告  其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景  
訴訟代理人  孫聖淇  
            陳瑞麟  
被      告  彭志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
  ,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又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
  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
  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
  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表示本件已無訴訟實益,故具狀撤回訴訟,上開規定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