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豐小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家偉
即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仍
適用之,此觀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此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22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
可憑。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各1份在卷
可證,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