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豐小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正夫
即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訴訟代理人 姚宥如 址同上
孫珮峰 址同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6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