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44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謝孟茹
被 告 邱朝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534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00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1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