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豐小字第5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宮浚霖
即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對於民國114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66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