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4 年度豐小字第 5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小字第58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張峻海    址同上
            洪鏗翔    址同上
被      告  陳昱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38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380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35706元自民國114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