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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4 年度豐小字第 78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78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址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玥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羅淑美  
被      告  楊宥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541元,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起訖日
利率
1
新臺幣35,773元
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2
新臺幣23,768元
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