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豐小字第8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合利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