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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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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4 年度豐小字第 8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82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温沛晴
被      告  楊富玲即豆子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746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9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