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856號
原 告 幸福兄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九月初烘焙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94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