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91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褚鎮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894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1,000元,逾期第三期當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