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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4 年度豐小字第 9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91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  

被      告  褚鎮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894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1,000元,逾期第三期當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