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豐簡字第214號
原 告 高志豪
複代理人 趙寶珊律師
複代理人 劉慧如律師
被 告 吳清泉
彭冠寧律師
吳佳穎律師
被 告 緒泰實業有限公司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9日11時45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
宣判,茲因
被告緒泰實業有限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未經原告
聲請一造辯論,
本院亦未依職權諭知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訴訟程序尚有未合,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