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豐簡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林澄佑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8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