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豐簡字第5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大為即高登設計裝璜企業社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橋頭堡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