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豐簡字第74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奕維
被 告 林龍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茲因有符合就審及
在途期間規定之事,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