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簡字第78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天果科技農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被 告 鄧智恩 址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73,352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等人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天果科技農業有限公司(下稱天果公司)邀同被告彭喬苓、鄧智恩為連帶保證人,被告天果公司於110年3月29日向原告
借款兩筆,合計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相關借款細節(含利率、利息、違約金等)詳如附表所示。詎被告天果公司只繳納本息至114年5月6日止,之後即未依約償付本息,尚欠本金473,3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未獲置理,而被告彭喬苓、鄧智恩既擔任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天果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明細表、保證書、約定書、借據、第一商業銀行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及回執等為證,且為被告等人所不爭執;又被告等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