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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4 年度豐簡字第 7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簡字第79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賴家雯  址同上
被      告    張靜妮


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附表114年6月繳費憑證中關於計費期間「114.01.24-114.05.22」記載,應更正為「114.04.24-114.05.22」。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