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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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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4 年度豐簡字第 9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簡字第961號
原      告  怡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詩怡  
訴訟代理人  黃朝淵  
原      告  楊采蓁  
被      告  許明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楊采蓁新臺幣6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楊采蓁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怡豫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二分之一、原告楊采蓁負擔十分之三。
四、本判決原告楊采蓁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得以新臺幣60,000元,為原告楊采蓁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楊采蓁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六、原告怡豫股份有限公司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怡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怡豫公司)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怡豫公司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本院民國115年2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追加原告楊采蓁(下與原告怡豫公司合稱原告二人);原告怡豫公司最末於115年4月9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將訴之聲明變更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怡豫公司15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告楊采蓁則以:「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楊采蓁150,000元,及自115年2月4日(即本件115年2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翌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95-96頁),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屬合法。
二、次按所謂當事人,係指具體訴訟可為當事人之資格,得受本案之判決而言。此種資格,稱為訴訟實施權或訴訟行為權。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應就該具體之訴訟,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定之。一般而言,訴訟標的之主體通常為適格之當事人;而雖訴訟標的之主體,但就該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有管理或處分權者,亦為適格之當事人。又在給付之訴,只須原告主張對被告有給付請求權者,其為原告之當事人適格即無欠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
  1780號判決參照)。被告固抗辯本件原告怡豫公司起訴當事人不適格(見本院卷第43-44頁),但原告怡豫公司起訴性質為給付訴訟,原則上並無當事人適格之問題,本院應實質審究原告怡豫公司主張是否有理,被告認應以程序當事人不適格予以駁回,要無理由,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二人主張:被告自114年4月28日起至同年7月間,多次利用前來原告怡豫公司店內消費或接受美容服務之機會,騷擾原告楊采蓁及店內所有之美容師,多次透過通訊體LINE(下稱LINE)向原告楊采蓁表達愛意、追求,且時常邀約原告楊采蓁外出見面或出遊等,甚頻繁前往原告怡豫公司門市店面外窺視店內美容師之一舉一動,造成原告二人及店內所有美容師之困擾,原告二人本欲對被告提起刑事告訴,諒及被告於114年7月11日當眾向包含原告楊采蓁在內之原告公司門市所有美容師及原告負責人道歉,親自簽立切結書(下稱系爭切結書),承諾不會再有不當言行,並同意支付150,000元之補償金後方才作罷,被告簽立系爭切結書後,迄未給付賠償金,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原告二人各依系爭切結書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分別聲明:如前揭壹、程序部分所示。
二、被告則以:否認對原告楊采蓁有任何跟蹤騷擾或逾矩之行為,被告係於追求原告楊采蓁及不斷前往原告怡豫公司消費指定原告楊采蓁服務後,突遭指控有騷擾原告楊采蓁之行為,並遭原告怡豫公司人員脅迫後,始簽立系爭切結書,被告自得依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系爭切結書上所為之意思表示;又系爭切結書上並未記載出賣人、買受標的物,欠缺可成立契約之必要之點,亦無法經由單方承諾逕行成立買賣契約,原告二人自不得依系爭切結書要求被告給付150,000元之價金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二人之訴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怡豫公司部分:
 ⒈原告怡豫公司依系爭切結書請求給付150,000元為無理由:
 ⑴按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惟主張被脅迫而為表示之當事人,應就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44年度台上字第75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據此,當事人對於契約必要之點必須意思一致,契約始能立。復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契約當事人須就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買賣契約之必要之點達成合意,買賣契約方能成立。
 ⑵原告二人主張被告自114年4月28日起至同年7月間,多次騷擾原告楊采蓁,並頻繁透過LINE向原告楊采蓁表達愛意、邀約出遊,造成原告二人之困擾,嗣被告道歉並簽立系爭切結書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切結書、三民路郵局存證號碼97號存證信函委託保管商品明細單(下稱系爭商品明細單)等件為證〔見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573號卷(下稱司促卷)第9-13頁、本院卷第89頁〕,被告則以前開情詞抗辯,經查
 ①觀之系爭切結書記載:「本人許明舜因私訊美容師用詞不當造成美容師心裡不舒服益遭公司懲處,本人深感抱歉......。」等內容(見司促卷第9頁),則原告二人主張被告騷擾原告楊采蓁乙節,應非虛枉;被告固不爭執系爭切結書為其所簽立,然辯稱其係遭原告怡豫公司人員脅迫,始簽立系爭切結書等詞,為原告二人否認,依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其遭脅迫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然被告就此事實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復表示沒有相關證據提出(見本院卷第96頁),則被告辯稱系爭切結書係其遭原告怡豫公司人員脅迫下所簽立乙節,尚乏其據,自難憑採
 ②另細繹系爭切結書:「......本人願意購買150,000元產品作為補償,於114年7月24日晚上8點一次現金支付,本人切結不會在有不當言行......。」等內容(見司促卷第9頁),並未載明買賣當事人、買賣標的、數量等必要之點,尚難認原告怡豫公司業與被告之意思表示已達成合致;原告怡豫公司雖另提出系爭商品明細單主張該明細單所載商品即為系爭切結書所述之150,000元產品等詞,然審之系爭切結書並未載明150,000元產品即指系爭商品明細單所示商品,而系爭商品明細單亦未見有關系爭切結書之記載,是原告怡豫公司此部分主張,已非無疑,又參諸系爭商品明細單所載消費總額為20,400元,核與系爭切結書所述之150,000元不相符合,且系爭商品明細單所載消費日期為114年4月28日,取貨日期分別為114年4月28日、5月6日、6月10日、7月11日,時序均在被告書立系爭切結書即114年7月11日以前,此有系爭商品明細單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89頁),果若被告確有意以購買150,000元產品作為補償,則何以被告得執過去消費紀錄充數,誠屬有疑,是難據此作為有利於原告怡豫公司之認定。
 ⑶綜上,被告確有簽立系爭切結書坦認騷擾原告楊采蓁,然原告怡豫公司與被告間並就買賣契約之必要之點達成合意,則原告怡豫公司依系爭切結書請求被告給付150,000元,尚屬無據。
 ⒉原告怡豫公司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給付150,000元亦無理由:
 ⑴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是以主張侵權行為賠償損害請求權,請求權人應就其權利或利益被侵害之事實負立證之責,且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且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本件原告怡豫公司既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應就被告有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加損害於他人、損害之發生、侵害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等要件負舉證之責任,如未能舉證證明之,即應受不利之判決。
 ⑵原告怡豫公司主張被告長期騷擾原告楊采蓁及其他所屬美容師,造成原告怡豫公司之損害等詞,並提出系爭切結書、被告與原告楊采蓁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件為佐(見司促卷第9頁、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11-361頁),然為被告所否認;經查,系爭切結書及上開LINE對話紀錄截圖僅能證明被告有騷擾原告楊采蓁之情,至被告是否騷擾原告怡豫公司其他所屬美容師、原告怡豫公司有何權利受到侵害、所受侵害與被告不法行為有無因果關係存在等節,均未見原告怡豫公司提出具體客觀證據以實其說,原告怡豫公司對於被告前揭行為已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損害賠償要件之舉證既有不足,依上開說明,原告怡豫公司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50,000元等詞,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原告楊采蓁部分:
 ⒈原告楊采蓁依系爭切結書請求給付150,000元為無理由:
  原告楊采蓁以系爭切結書主張被告應給付其150,000元等詞;惟查,參諸前揭貳、三、㈠、⒈、⑵所述,系爭切結書未載明買賣當事人、買賣標的、數量等必要之點,難認原告楊采蓁與被告之意思表示已達成合致,而系爭商品明細單所示之消費總額、消費日期、取貨期間均與系爭切結書之內容有所齟齬,且其上注意事項欄關於契約權利義務事項之約定殆以「本公司」為主體,印鑑欄亦為原告怡豫公司之用印,均不足為利於原告楊采蓁之認定,是原告楊采蓁依系爭切結書請求被告給付150,000元,礙難憑採。
 ⒉原告楊采蓁得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給付60,000元:
 ⑴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⑵原告楊采蓁主張其自114年4月28日起迄至同年7月間,多次遭被告騷擾,被告並頻繁透過LINE向其表達愛意、邀約出遊,造成其精神上痛苦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切結書、被告與原告楊采蓁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件為憑(見司促卷第9頁、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11-361頁),被告固不否認系爭切結書、上開LINE對話紀錄截圖之形式真正(見本院卷第66-67頁),惟否認有騷擾原告楊采蓁;經查,執之如附表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可見被告確有反覆、持續對原告楊采蓁要求一同用餐、聯絡、贈送物品等追求行為,並頻繁接近原告楊采蓁之工作場所,足使原告楊采蓁感受不安或恐懼,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認被告所為已對原告楊采蓁構成騷擾情事而侵害原告楊采蓁之人格法益,該當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
 ⑶另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原告楊采蓁為大專畢業,工作為美容師,每月收入約100,000元,名下有投資3筆,112年度及113年度所得總額分別為570,645元、583,029元;被告為高職畢業,目前從事製造業,月收入約40,000元,名下無財產,112年度及113年度所得總額分別為550,810元、595,417元,業經原告楊采蓁、被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96頁),且有原告楊采蓁、被告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可按(見限制閱覽卷)。本院斟酌前述原告楊采蓁、被告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本件加害情節及原告楊采蓁所受精神上痛苦等情狀,認原告楊采蓁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以60,000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⒊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楊采蓁對被告之侵權行為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楊采蓁於115年2月3日當庭追加起訴(見本院第66-67頁),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楊采蓁請求自追加起訴之翌日即115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楊采蓁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000元,及自115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原告二人依系爭切結書及原告怡豫公司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0,000元及該等請求之法定遲延利息等部分,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二人敗訴部分,其等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
編號
傳送時間
被告傳送內容(節錄)
原告楊采蓁傳送內容(節錄)
備註
1
114年4月30日
⒈「今有夜市.太平洋夜市.請妳吃晚餐.還是去那吃都可以?不要跟妳同事說喔」
⒉「去那等在賴我」
⒊「好.期待下次.5月2日請特休 連休4天」
⒋「那在哪裡上課?妳住哪?」
⒌「那約明天晚上如何.看去那吃都可以?」
⒈「我今天回公司上儀器課~」
⒉「真剛好~他們每月的月底都要上課」
⒊「上課在西屯 住潭子」
⒋「好喔(表情符號)」
⒌「可是明天有些客人休假,都有預約,我怕我較忙」
⒍「還是你要來店裡找我(表情符號)」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17-23頁
2
114年4月30日至同年5月2日間
⒈「了解.那妳休那天呢?」
⒉「那約那天呢」
⒊「可告知嗎」
⒈「月初班表還沒出來」
⒉「等班表出來~看一下方不方便」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27-29頁
3
114年5月2日
⒈「晚上一起吃宵夜如何?」
⒉「10點去妳店旁聯翔等妳喔」
⒊「重點是想去找妳」
「謝謝,我的便當還沒吃完」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33頁
4
114年5月2日至同年月7日間
「好想去找妳喔. 班表出來了嗎? 休那時」

「還沒~ 晚安(表情符號)」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35頁
5
114年5月2日至同年月7日間
⒈「下班去麥當勞坐一下如何?」
⒉「還是明天妳下班如何」
⒈「提醒你~有約明天7:30」
⒉「明天再看看時間吧」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39頁
6
114年5月7日
⒈「你何時休假.早就排好了吧」
⒉「休何時」
⒊「好.要請我喝咖啡喔」
⒋「好.休那天在賴我OK」
⒌「那約明天晚上如何.看去那吃都可以?」
⒈「你來店裡喝咖啡,我隨時準備給你喝」
⒉「我工作都有安排,還沒確定時間呢......」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47頁
7
114年5月8日
「星期六.妳上班前一起吃早午餐如何?」
「週六是我最忙的時候耶~~」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51頁
8
114年5月8日至同年月21日間
⒈「妳下班.晚點再去找妳」
⒉「美女看賴」
⒊「下班去找你」
⒋「聊一下」
⒌「遮臉那不一樣」
⒍「感覺你今天很晚下班. 那休那天要告知喔:在赖我?晚上時間看幾點Ok」
⒈「不好意思,我下班很晚了,明天客人是滿的,我下班後要趕回家洗洗睡要補充一下體力,才有體力服務明天的客人」
⒉「你來做臉的時候再聊,我會比較放鬆」
⒊「我媽每天都會煮,我都會用餐完再帶便當來上班」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55-57頁
9
114年5月8日至同年月21日間
⒈「何時休吖」
⒉「又沒回我」
⒊「下班了沒」
⒋「沒回我」
⒌「美女.人咧」
⒈「在忙
⒉「還沒」
⒊「在忙,明晚來再聊」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63頁
10
114年5月8日至同年月21日間
⒈「楊采蓁.晚安.下班了沒」
⒉「辛苦了.那麼晚」
⒊「等妳下班可以嗎」
⒋「當妳保鑣」

⒈「還在公司
⒉「做自己喜歡的工作不辛苦(表情符號)」
⒊「謝謝你,你早點休息,我等一下忙完要趕快回家,我媽在等我下班」
⒋「這麼好喔,阿不就要等你變單身?比較方便?」
⒌「剛表達不好 怕你老婆誤會」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67頁
11
114年5月8日至同年月21日間
⒈「你怎麼到現在還沒休假呀!何時休?」
⒉「晚上可找一天吃钣嗎」
⒊「吃钣而以」
⒋「說那麼明」
⒌「吃飯而已」
⒍「又没什麼」
⒎「可以嗎」
⒏「明.後天約那天晚上?去那妳決定?」
⒈「我不是跟你說過,公司要考核要去公司上課進修,明天後天我休假要去公司上課
⒉「等你變單身?比較方便?」
⒊「有時候是避嫌,怕造成你的困擾」
⒋「還是要以防萬一」
⒌「我也是為你想啦」
⒍「再看看囉」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81-85頁
12
114年5月8日至同年月21日間
⒈「說晚上妳不用上課吧」
⒉「〔傳送圖片,(圖片文字顯示:一起用餐吧!)〕」
⒊「人咧」
⒋「晚上不用上課吧」
⒌「下次有放約妳喔.月底妳又要上課。」
⒍「看賴」
⒎「晚上有上課嗎」
⒏「采蓁回我好嗎」
⒐「好.那下次放假..請妳吃飯喔.可以嗎」
⒑「看賴啦!真是的」
⒒「好好.聽妳的」
⒓「需要幫忙告知」
⒈「手機沒有放旁邊 我在忙家裡其他事情~
⒉「我說家裡有事要幫忙~我不會一直看手機」
⒊「我說這兩天家裡有事要幫忙~我不會一直看手機」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89-95頁
13
114年5月21日
「好.那下次放假.說好的請妳吃飯喔.可以嗎?」

「但是一事歸一事,有時候我在忙是真的沒辦法回覆你訊息」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97-99頁
14
114年5月21日至同年月26日間
⒈「韭菜.有幾個人要.我分開包装?」
⒉「要喝木瓜牛奶嗎?店有幾個人?」
⒊「還是豆花」
⒋「那明天買豆花.還是木瓜牛奶」
⒌「明天在買有幾人.5位嗎」
⒍「真客氣」
⒎「韭菜.有幾個人要.我分開包装?」
⒏「還是妳們自己分」
⒐「美女回一下」
⒑「傍晚買豆花去給妳們吃.有花生豆花.珍珠豆花.有加一點冰Ok 有幾人」
⒒「18點40分前買去」
⒓「不會啦」
⒔「幾人6位嗎」
⒕「看賴」
⒖「幾位啦」
⒗「木瓜牛奶呢」
⒈「不用~沒關係,我在忙
⒉「沒關係啦,我們不好意思」
⒊「沒關係,不用~」
⒋「沒關係啦,我們不好意思」
⒌「沒關係~我對豆花還好你自己吃就好........謝謝你」
⒍「今天剛好生理期,不太方便吃冰的」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101-105頁
15
114年5月21日至同年月26日間
⒈「美女今天都沒理會人家」
⒉「(撥打電話)」
⒊「不然接一下嘛」
⒋「要不要吃紅豆餅」
⒌「要.我要趕快訂.不然等一下關門了」

⒈「午安
⒉「我在忙」
⒊「我在忙喔」
⒋「不好意思」
⒌「不用喔,謝謝你(表情符號)」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109頁
16
114年5月21日至同年月26日間
⒈「妳會煮嗎」
⒉「采蓁」
⒊「真棒.很賢慧喔.看妳上班穿著很單純女生.喜爱妳型女生.」
⒈「會阿
⒉「午安」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111頁
17
114年5月26日
⒈「10點多.等妳下班聊一下」
⒉「好.等一下去找妳聊一下」
⒊「麥安呢啦.難得今天那麼早下班」
⒋「好.改天等妳下班」
⒌「好想每天見到妳」
⒍「今忘了叫妳口罩拿下來?想看看妳長的多漂亮」
⒎「下次要拿下來喔」
⒈「我下班沒那麼晚,我8:30九點就下班了,我媽在等我回家吃晚餐」
⒉「等一下我要打掃」
⒊「我媽在等我」
⒋「喔」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119-123頁
18
114年5月28日至同年6月6日間
⒈「月底了.妳那天又要去上課.休那天吖」
⒉「何時一起吃個飯」
⒊「采蓁美女」
⒋「星期日有在店嗎」
⒌「妳不是說月底要上課」
⒍「回我」

⒈「對~儀器考核」
⒉「明後天在呀」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127-129頁
19
114年5月28日至同年6月6日間
⒈「妳回我.就充滿活力了」
⒉「采蓁美女.看賴」
⒊「又没回我?美女」
⒋「回一下」
⒌「人咧」
⒍「妳回我.就充滿活力了」
⒎「有空看赖?采蓁」
⒏「人咧」
⒈「在忙呀」
⒉「在忙」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131-135頁
20
114年5月28日至同年6月6日間
⒈「明晚18點15分至20分到妳店門口.打賴給妳.妳要接喔」
⒉「要接喔.」

「我如果在忙你再拿給我同事請她拿給我~說要給我的」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137頁
21
114年5月28日至同年6月6日間
⒈「明天.一起吃宵夜.等妳下班.在麥當勞對面等妳」
⒉「不會耽擱太多時間」
⒊「答應我好嗎.吃宵夜而已」
⒋「麥安呢啦」
⒌「明晚等妳下班喔.我會去」
⒍「那過不去.」
⒎「不要.」
⒏「去吃東西而已」
⒈「等你變單身?比較方便?」
⒉「不好意思」
⒊「心裡的坎過不去」
⒋「還是你可以接受我找同事一起去?」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141-143頁
22
114年5月28日至同年6月6日間
⒈「哈.晚上等妳下班哦.我在於麥當勞對面」
⒉「等妳下班.一起吃宵夜.不會耽擱太多時間.ok」
⒊「可以.一位就好.那位.那妳幾點下班。在那等妳?」
⒋「肯德基.可一位就好」
⒌「今天如何」
⒍「那天呀」
⒎「又是理由一堆.今天好了」
⒏「你幾點下班.找一位就好.等你下班喔」
⒐「你先忙完.在回?看賴喔」
⒈「我沒有要去吃喔~」
⒉「我看哪天方便在跟你說」
⒊「因為他們也很喜歡去麥當勞」
⒋「我們之前都會一起去」
⒌「今天我還在忙 改天」
⒍「我確定後跟你說」
⒎「我確定後跟你說」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145-151頁
23
114年5月28日至同年6月6日間
⒈「了解妳意思.對妳感覺很好。那妳對我如何?」
⒉「現了解妳工作了 那妳對我感覺如何」
⒊「都聽妳的.感覺來了.對妳一見鍾情.」
⒋「那妳對我感覺呢」
⒌「不抽菸不吃檳榔不賭博」
「你現在的處境,我不太適合多講什麼.......」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155-159頁
24
114年5月28日至同年6月6日間
⒈「采蓁請問妳.出生年月日幾號?何時生日」
⒉「有空看賴.采蓁」
⒊「那去等妳下班」
⒋「妳出生年月日」
⒌「等妳下班可以嗎」

「在忙~」
「下次告訴你」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161-163頁
25
114年5月28日至同年6月6日間
⒈「出生年月日」
⒉「有空回好嗎」
⒊「還是你有空可打賴給我」
⒋「聊一下啦」
⒌「好.晚10點後在聊」
⒍「我買甜點去給你吃」
⒎「那你出來拿?可以嗕」
⒏「蛋撻薔薇派」
⒐「下次在買.要去街上。看能不能看到妳?好想每天看到妳」
⒑「妳長的漂亮可愛喔」
⒒「承認我對妳印象不錯.喜歡妳?我也有女人缘.同學
 .朋反」
⒓「何時去吃宵夜?今有空嗎
「想妳喔
⒈「沒空」
⒉「不用喔~我剛吃飽,謝謝你」
⒊「可是我沒有想耶 因為我怕你老婆誤會」
⒋「今沒空」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165-173頁
26
114年6月6日
「沒時間去看妳了 對了妳出生年夜日還沒告訴我」
「年齡是女人的秘密」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175頁
27
114年6月6日至同年月14日間
⒈「想見妳了.采蓁」
⒉「〔傳送圖片,(圖片文字顯示:一起用餐吧!)〕」
⒊「采....蓁....美女」
⒋「傍晚回去找妳?請妳吃點心.5點半前回去.妳在出來拿?在打賴給妳?要接喔」
⒌「傍晚回去找妳?請妳吃點心.5點半前回去.妳在出來拿?在打賴給妳?要接喔」
⒍「(傳送照片)」
⒎「采蓁美女.帥嗎」
⒏「美女.去那聚餐.帥吧」
⒐「人咧」
⒑「帥吧」
⒒「回我啦.又不回」
⒈「今天晚上公司聚餐,我不在」
⒉「現在不方便用手機」
⒊「吃飯時不方便用~」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179-191頁
28
114年6月6日至同年月14日間
⒈「喜歡妳?」
⒉「美女.去那聚餐.帥吧」
⒊「要吃蛋糕嗎」
⒋「可告知了嗎?出生年月日」
⒌「想妳了」
⒍「剛經過妳店停了一下.有看到妳.在一樓後方.對吧」
⒎「又回頭再看一次.在外看漂亮.本人更水」
⒏「妳是古典美.我喜歡.對了妳們少數3.4位怎麼多穿制服」
⒐「要穿辣一點.跟老師那位同學都穿短褲」
⒑「記得明晚上的約會喔.」
⒈「在忙喔」
⒉「不用」
⒊「(回覆訊息:年齡是女人的秘密)這個」
⒋「外面的可以穿便服,我是美容師所以要穿制服」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193-203頁
29
114年6月6日至同年月14日間
⒈「那妳生日幾月幾號?不說年次了」
⒉「可告知我嗎」
⒊「幾號啦」
⒋「美女回一下.」
⒌「生日啦.'在替妳過生日 妳說一下啦」
⒍「幾月幾日啦!」
⒎「上次妳答應我要告知的.」
⒏「說話要算數」
⒐「回一下又不會怎樣」
⒑「幾月幾日啦」
⒒「沒有告知生日。怎麼幫你慶生」
⒓「下次去店你在跟我說」
⒔「我送你回去」
⒕「現在去」
⒈「剛剛肚子很餓在吃晚餐,沒空回....」
⒉「我的生日已經早過了」
⒊「明年看看在跟你說」
⒋「我要下班了,懶的用手機,每天都很累,晚安」
⒌「不用」
⒍「你早點休息」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213-221頁
30
114年6月6日至同年月14日間
⒈「明天休假2天?那何時要吃消夜呢?」
⒉「很想去找妳?下班那個時間點比較有空?去店外找妳?晚上等妳下班喔」
⒊「今天喔.可以嗎?有空看」
⒋「那今天有空嗎?吃消夜.等你下班」
⒌「已跟你道歉.比較急.我個性很好.尤其對喜歡的人」
⒍「給一次機會.這幾天妳都不回.心情才不好.下次改進.」
⒎「為了妳我會改進.因為我喜歡妳」
⒏「采蓁.那今晚上有空嗎?」
⒐「晚點等你下班」
⒑「可以嗎」
⒒「那聊一下」

⒈「在忙」
⒉「我說我在忙」
⒊「個性我喜歡的,我才會撥空跟他去吃飯」
⒋「沒空~」
⒌「不方便喔」
⒍「你早點休息」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227-237頁
31
114年6月14日至同年7月3日間
⒈「好想見你了.怎麼辦呀」
⒉「采蓁美女」
「去找妳老婆」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271頁
32
114年6月14日至同年7月3日間
⒈「明晚幾點輪到妳.告知我.改那個時間喔.采蓁」
⒉「明天你哪個時間點」
⒊「改妳那個時間點過去」
⒋「問妳明天你哪個時間點」
⒌「我很堅持.」
⒍「所以問你哪個時間點」
⒎「怎麼都沒有你一次服務.應該也會輪到你」
⒏「所以問你哪個時間點?」
⒈「已經跟你講說用輪流的,你沒有聽懂嗎?」
⒉「你來有都有幫你服務」
⒊「你是叫堅持什麼?我上次跟你講那麼清楚,你消費是一回事,我們有幫你服務,你這樣會讓我壓力很大」
⒋「你就先來做,我後面會幫你服務」
⒌「我們有五個同事」
⒍「你不喜歡跟你一樣大那個姐姐我已經幫你排除了,照理說他應該也要輪進去」
⒎「我跟你講過我是外場的美容師你好像不太懂,我是做體驗的」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283-289頁
33
114年6月14日至同年7月3日間
⒈「采蓁.對妳印象很好.妳可當我女朋友嗎?」
⒉「那單身.我要追求妳喔?」
⒊「以後在說」
⒋「爱妳喔」
⒌「那等我單身.妳願意等我嗎?」
⒍「也有要好的朋友.沒心動.沒感覺. 只對妳有感覺」
⒎「要吃臭豆腐嗎?有一家30年老店外酥內軟」
⒈「我一直說 妳有老婆」
⒉「重點是你有婚姻在,我覺得這樣不好」
⒊「不太好」
⒋「不用,謝謝」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299-305頁
34
114年6月14日至同年7月3日間
⒈「好想去找妳喔.那天去吃宵夜ㄚ」
⒉「采蓁」
⒊「那天去吃宵夜ㄚ」
⒋「采蓁看賴啦'.不然等一下去找妳」
⒌「聊一下.等一下」
⒍「妳打給我」
⒎「采蓁可打给我一下嗎」
⒏「采蓁可打给我一下嗎?聽到妳聲音.就很安心.可以嗎?采蓁美女」
⒈「再忙」
⒉「在忙」
⒊「今天很忙,忙到現在」
⒋「現在很累」
⒌「要準備回家休息了」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309-315頁
35
114年6月14日至同年7月3日間
⒈「采蓁美女.又已讀不回?回一下好嗎」
⒉「偶爾有空檔.休息一下看賴.妳有回應.才是我今天動力.還是妳每天下班前可打给我嗎?想聽妳聲音.還是錄音给我可以嗎?」
⒊「下班前可打给我?或錄音都可以.想聽到妳聽音」
⒋「采蓁看賴啦'.不然等一下去找妳」
⒌「聊一下.等一下」
⒍「妳打給我」
⒎「采蓁可打给我一下嗎」
⒏「采蓁可打给我一下嗎?聽到妳聲音.就很安心.可以嗎?采蓁美女」
「我在忙啊」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325頁
36
114年6月14日至同年7月3日間
⒈「采蓁.好多話想跟妳說.說了妳又不回」
⒉「藏在心裡很久了。妳願意聽嗎」
⒊「采蓁.很想見妳」
 「在不看賴.要打给妳喔」
⒋「蓁.美女.好多話想跟妳說」
「在忙喔」
「在開會」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337-339頁
37
114年7月3日後某時
⒈「下班.去吃消夜如何采蓁美女」
⒉「今等妳下班.去廟東吃宵夜」
⒊「逛一下.美女」
⒋「那下次喔.吃宵夜而已」
⒈「先這樣喔」
⒉「在忙」
⒊「不用」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351-353頁
38
114年7月3日後某時
⒈「采蓁.想去找妳了」」
⒉「想妳了」
⒊「愛妳喔」
「在忙」


見外放民事準備書狀第355-35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