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豐簡字第9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傑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421元,應徵上訴
裁判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