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豐補字第127號
原 告 王怡晴
莊雅媖
上列原告與
被告賴柔方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王怡晴
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44,526元,
訴之聲明則記載50,000元;原告莊雅媖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記載為385,764元,訴之聲明則記載350,000元,請確認
本件請求金額究為多少金額,如有記載錯誤之情形,請具狀更正之。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原告王怡晴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無論是44,526元抑或50,000元,均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莊雅媖部分,如依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位所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5,76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270元(另原告莊雅媖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如確為350,000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原告莊雅媖應擇一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