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豐補字第426號
原 告 川楊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間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一、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或其一不補正,即駁回本件
原告之訴:
㈠原告
起訴狀未列原告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居所,應具狀補正。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000元,應徵裁判費4,1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