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豐補字第487號
原 告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黃瓊美即黃枝萬之
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382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556元,應徵
裁判費2,8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